一、報批稿與強制性標法對固體飲料標簽相同要求
報批稿對標簽標示的部分要求,同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》和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》(GB 7101-2022)的要求一致, 對所有類別的固體飲料均為強制標示信息,具體如下:
1.產品名稱
a)不得與已經批準發布的特殊食品名稱相同;
b)不能使用顆粒、劑、散等易與藥品名稱相混淆的名稱;
c)醒目標示“固體飲料”真實屬性名稱,“固體飲料”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商標、圖案等所含文字。
2.警示用語
適用于“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蛋白固體飲料、植物固體飲料、營養素固體飲料、電解質固體飲料、風味固體飲料以及活菌型乳酸菌固體飲料最小銷售單元”。
a)警示信息內容:“本產品不能代替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嬰幼兒配方食品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”;
b)警示信息區域: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%;
c)警示信息印刷:警示信息文字應當使用黑體字體印刷,并與警示信息區域背景有明顯色差;
d)標示版面要求:食品名稱“固體飲料”的同一展示版面。
3.宣傳信息
a)不能使用文字或者圖案進行明示、暗示或者強調產品適用于未成年人、老人、孕產婦、病人、存在營養風險或營養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;
b)不能使用生產工藝、原料名稱等明示、暗示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、保健功能以及滿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。
4.菌種標識
報批稿規定“活菌型乳酸菌固體飲料應標示乳酸菌活菌數”,與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》(GB 7101-2022)要求一致。
二、報批稿對固體飲料標簽新增要求
報批稿新增了對固體飲料標簽的要求,如產品執行該標準,應符合其要求,具體如下:
1.產品類別
報批稿中對固體飲料的分類發生了較大變化。報批稿明確刪除“特殊用途固體飲料”類別,此類別產品名稱易與特殊食品相混淆,在《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》中也無此類別。
2.警示用語
a)新增字高要求:報批稿與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》相比,規定了“警示信息文字字高應便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”。
b)區域面積:報批稿與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》相比,明確了警示信息面積。警示信息面積包括警示信息文字及其背景的整個區域面積,按照呈現形式進行計算。呈現形式包括實線、虛線等劃定的區域,或者顏色對比形成的專門區域,區域內標示警示信息文字等。
3.宣傳信息
報批稿特別說明: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的產品,不應進行相應的保健功能聲稱。比如,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作為固體飲料原料時,不應宣傳“增強免疫力”功能。
4.其他要求
a)禁止標識“代餐”;
b)咖啡類固體飲料應標示沖調(沖泡)后的咖啡因含量。當某品種或某產地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總量的比例大于50%時,可聲稱使用某種或某產地的咖啡原料;
c)茶類固體飲料命名時可附加原料茶葉名稱。其中以單一茶葉名稱命名時,名稱中茶葉原料和(或)其制品的用量應占茶葉原料和(或)其制品總量的80%以上。
三、結語
報批稿對標簽標識要求與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固體飲料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》規定保持了一致,尤其是在宣傳用語上進行了明確規范,從而避免對消費者誤導,更有利于固體飲料行業健康發展。
食品伙伴網提醒執行該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,根據實際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,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及時提交反饋意見,并做好固體飲料產品標簽標識的應對準備。